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6-05-03 |
平度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7日 关于促进涉农金融聚集区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涉农金融聚集区建设,推进国家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关于促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的政策措施》(青政办发〔2015〕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聚集金融资源
(一)对在平度市新设立和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以下扶持: 1.一次性补助.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 2.经济贡献补助.自开业起5年内,视其对平度经济的税收贡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3.财政性存款扶持.对新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有关程序安排存款3000万元予以扶持. 4.办公场所补助.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期间不得转租;
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二)对现有金融机构增资的,按其新增资本扣除政府投资额后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对新设立和新迁入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期货、信托等机构业务总部,给予一次性落户补助:对银行总行业务总部给予1000万元;
对保险公司业务总部给予500万元;
对证券、基金、期货、信托等机构业务总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财政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对新设立和新迁入的区域性管辖金融机构并在平度市汇总纳税的,业务管辖范围覆盖青岛市及青岛市以外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对新设立和新迁入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营业部并在平度市汇总纳税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五)对新设立和新迁入的信用评级机构等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
(六)对新设立和新迁入的融资租赁企业,按企业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补助,并按实际到位资本情况进行分期兑付,享受落户补助的最低到位资本为5000万元,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
(七)对主发起人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的国内企业或境外机构发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且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资金到位后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办公场所补助.
(八)对在平度市工商、税务注册并按规定在监管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且私募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仅限于货币出资,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其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的20%,给予以下扶持: 1.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扶持政策.对团队信誉好、经营能力佳、业绩效益高、产业引导能力强的国内外知名私募投资基金,市政府以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方式支持其发展,可根据企业情况按不高于25%的比例优先参股扶持,同时积极协助企业引入中央、省、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对引进股权投资的本市企业优先列入拟上市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2.一次性补助.对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根据注册资本规模并按实际到位资本情况给予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分期兑付落户补助,按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募集资金规模给予私募基金管理人落户补助,按募集资金规模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 3.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若增资或累计扩大资金规模达到上一级落户奖励标准,补足不足部分. 4.对存续期超过一年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按照不超过基金募集规模(以申报时期计算,不予累计追加)的千分之一给予落户奖励.单家基金管理人最高奖励金额为500万元. 5.对符合上述条件且获得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资格的,补助标准上浮10%. 6.对落户平度的基金或管理机构自设立起5年内,视其对平度经济的税收贡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