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 2016-05-07 |
招标服务数量及技术要求中已经分包的,应当以包为单位投标. 4.3 招标文件如果要求供应商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供应商可以提交备选方案;
否则,备选方案将被拒绝.
5、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5.1 招标公司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原招标公告媒体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2 招标公司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有权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原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5.3 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关注原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有关本招标项目有无变更公告.
三、投标
6、投标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货币和编制 6.1 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招标公司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对不同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6.2 供应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6.3 供应商应用人民币报价. 6.4 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如有修改,修改处须有供应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 6.5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用A4规格幅面双面打印、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6.6 投标文件应逐页编码,不得跳页(包括但不限于证明材料、声明及产品介绍、彩页等). 6.7 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写清相应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全称、地址、电话、传真等.
7、联合投标 7.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7.2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 7.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申明.由同一专业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并以投标全权代表方的应答材料作为商务评审的依据.由不同专业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首先以投标全权代表方的应答材料作为认定资质以及商务评审的依据,涉及行业专属的资质,按照所属行业对应的供应商的应答材料确定. 7.4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8、投标费用 8.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9、投标文件组成 9.1 供应商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在《商务条款偏离表》和《技术条款偏离表》、《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响应对照表》等处逐条标明满足与否.对带星号( )的技术条款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如白皮书、彩页、手册、检测报告等),未提供技术支持资料的,评审时不予认可. 9.2 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9.3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以及其他部分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