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6-05-11 |
性微寒;
归肺经.清热解毒,利尿消肿.治肺炎,肺脓疡,热痢,痢疾,水肿,淋病,白带,痔疮,脱肛,湿疹,秃疮,疖藓 ,剩余的鱼腥草在该部分均用胶布进行了覆盖粘贴.该批鱼腥草原价为8元/包,于2018年4月29日以50%的折扣售出1包,售价为4元,剩余有宣传治疗功效的8包被我局查扣.货值金额共计68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涉案产品,当事人均能够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件、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的复印件、产品合格证明,以及进货单据复印件等,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18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超市内无三黄鸡在售的事实. 证据二:2018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涉案三黄鸡的供货者冷库内无涉案三黄鸡在售的事实. 证据三: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680103201700804N)1份,编号为NO.0001508的抽样单1份,复检受理通知书1份,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报告编号为: (2018)MJHY-B10233的复检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三黄土鸡(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证据四:2018年11月14日对涉案三黄鸡的供货者进行的询问笔录1份、该供货者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涉案三黄鸡的进货单据1份、销售单据1份,证明涉案三黄鸡供货者的身份及该批三黄鸡在当事人的供货者处的进销情况. 证据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的附录四1份,证明呋喃唑酮属于农业部明文规定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兽药. 证据六:2018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泰山橄榄葵花油、苏盛 福安线面、鱼腥草的外包装照片6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及其附录B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超市内涉案泰山橄榄葵花油、苏盛 福安线面、鱼腥草在售情况、标签不合格情况及上述涉案物资被我局查扣的事实. 证据七:2018年8月28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进货入库单4份,商品出库明细表4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案物资的经营情况. 证据八:2018年8月28日,当事人签字提供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4份、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相关许可证复印件4份、相关产品合格证明材料6份以及进货入库单4份,2018年11月14日对涉案三黄鸡的供货者进行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能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说明进货来源的事实;
证据九:2018年8月28日,当事人签字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019年 1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宁区市管告字【2019】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三黄土鸡(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