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6-06-11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浦民三(知)初字第463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文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汝昀. 被告深圳市凯华佳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凯华佳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汝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为谋取不法利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于2007年6月在其出口民主刚果的眉笔上使用了原告已注册的 蓓蕾 商标,侵犯了原告对 蓓蕾 商标的专用权.2008年,被告出口的 蓓蕾 眉笔被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查处,共计查获上述眉笔21箱,侵权货物价值美金2,993.76元,约合人民币22,902.26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07年6月汇率平均数:美金1元兑换人民币7.65元计算).原告认为, 蓓蕾 商标是原告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此,被告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故诉诸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申请海关保护的扣货担保金利息损失(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7年6月11日算至2008年10月7日,以本金人民币2万元计)、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海关仓储管理费人民币2,153元、至深圳调取被告工商登记信息的差旅费人民币3,344元. 被告深圳市凯华佳贸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原告受让商标的事实.案外人上海家用化学品厂(以下简称家化厂)曾获得4份商标注册证,分别为:(1)1981年在第3类商品上取得了第100149号 蓓蕾文字及花形图 的商标注册证.该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13年2月28日;

(2)1989年12月在第3类商品上分别取得第507120号 蓓蕾 商标及第507121号花形图案的商标注册证,上述两份商标经续展有效期均至2009年12月19日;

(3)1992年10月在第3类商品上取得第614503号 BUDLET 商标注册证,该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自2012年10月19日. 案外人上海家化联合公司(以下简称家化公司)曾获得3份商标注册证,分别为:(1)2000年12月在第3类商品上取得第1484367号 Budlet 商标注册证,有效期至2010年12月6日;

(2)2000年12月在第3类商品上分别获得第1496360号花形图案和第1496363号 Budlet及花形图 商标注册证,该两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均至2010年12月27日. 2001年2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家化厂和家化公司将其名下的上述商标同时转让给原告.

(二)原告商标在海关备案的情况及海关查处被告货物的事实.2003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就原告享有商标注册证的第100149号 蓓蕾文字及花形图 商标签发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备案号为T2003-04867,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日.2007年6月7日,上海海关向原告发出《确认知识产权侵权状况通知书》,该通知书中载明: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近日查获被告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民主刚果的眉笔21箱,经查验货物标有 蓓蕾 商标,涉嫌侵犯原告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遂通知原告前往海关验货,确认是否侵权并决定是否请求海关扣留货物.该通知书并表示,若原告确认该批货物侵权并请求海关扣留货物的,应向海关提交人民币2万元的担保.原告收到该通知书后遂前往海关验货,并于2007年6月11日向海关缴纳了人民币2万元的知识产权担保金.同年6月14日,上海海关出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通知书》,对被告涉嫌侵犯原告 蓓蕾文字及花形图 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品名眉笔,数量21箱,金额USD2993.76)予以扣留.同年7月26日,上海海关出具《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状况认定通知书》,认定被告申报出口的眉笔侵犯原告在总署备案的 蓓蕾文字及花形图 商标专用权.2008年3月7日,上海海关向原告出具《处理结果通知书》,告知原告,对于被告的行为,上海海关已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年9月1日,上海海关向原告发出《付款通知书》,要求原告向上海商神储运有限公司支付处理被告侵权货物的相关仓储、处置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153元.原告遂于同年9月19日支付了上述费用.同年10月7日,上海海关将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返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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