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6-07-15 |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
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谈判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编制、提交响应文件以及参加招竞争性谈判活动所产生之一切费用.无论竞争性谈判活动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包括采购单位决定取消采购的),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四、谈判文件
1、谈判文件的组成 本文件及依法对本文件所作的书面更正内容均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2、谈判文件的更正 供应商在收到谈判文件后,如有疑问需要澄清,应在答疑会议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如无疑问,视作供应商完全响应谈判文件的条款和要求.集中采购机构作出的澄清或修改将公告通知所有谈判文件收受人. 谈判文件各项条款最终解释权归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对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谈判文件所做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集中采购机构概不负责.供应商由于对谈判文件的任何推论和误解以及集中采购机构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负. 集中采购机构有权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并以更正公告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 集中采购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谈判时间,并将此变更以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谈判文件收受人. 公告通知以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和常州市政府采购网所发布的为准.
3、谈判文件中采购需求部分(
第七章)由采购人负责制定,对该部分内容有询问或者质疑(投诉)的,由供应商向采购人书面提出,并由采购人负责回复.
五、供应商的义务
1、供应商应当认真阅读谈判文件,完全明了采购项目之名称、用途、数量、质量和交货日期,完全明了供应商所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2、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对谈判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3、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响应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4、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谈判报价,不得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5、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集中采购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 响应文件
六、响应文件组成 一式
3 份,一份正本,
2 份副本.响应文件应当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供应商情况说明: 供应商简介(含供应商规模、银行资信、技术能力及装备水平等)、人员情况、典型项目介绍.
2、供应商资格审查材料,证明供应商符合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所有项目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可能导致无效响应且不允许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后补正.响应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否则视作无效响应): 1)响应函(附件一);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附件二),授权委托书(附件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3)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的可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4)有效的税务登记证;
5)供应商资格要求涉及的其它证明材料.
3、谈判报价: 谈判报价的具体要求见谈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