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6-07-30 |
决定对扎赉诺尔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清泉片区、汇龙片区、乳品厂片区、发达片区征收区域内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实施征收.征收期限自2017年9月15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签约协议期限自2017年10月2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 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负责扎赉诺尔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扎赉诺尔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被征收人选定的黑龙江新世纪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被征收人林清智的房屋坐落在清泉片区木刻楞A座2号,位于规定的征收范围内.房屋产权证号为扎房字第2000215908号,产权证登记面积146.54平方米,认定为附属用房面积3.63平方米.在征收期限内被征收人未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拒绝入户评估,未与扎赉诺尔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中心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期满后,扎赉诺尔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中心与被征收人谈话,经被征收人同意后对其被征收房屋进行入户评估.评估后扎赉诺尔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中心已依法将该户《房地产估价报告》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因此该《房地产估价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合法有效.因被征收人认为其商业用房的产权调换应原址回迁,且商业用房评估价值低,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扎赉诺尔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中心根据该户情况报请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本机关认为房屋征收部门的征收程序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结合房屋征收部门上报的该户情况现决定如下: 对被征收人林清智名下的坐落于清泉片区木刻楞A座2号的房屋实施征收,按照《扎赉诺尔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 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黑龙江新世纪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被征收人获得的货币补偿的总补偿金额为1079201.66元,补偿款存储的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扎赉诺尔支行;
专用存款账户:扎赉诺尔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专户;
账号:15050161624100000217.具体补偿如下:
1、有产权房屋的评估价值为1008927.9元(依据评估报告).
2、附属物装饰装潢等补偿为65291.4元.
3、搬迁费(一次)为1465.4元.
4、安置费(三个月)为3516.96元.
三、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扎赉诺尔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将坐落在扎赉诺尔区通达新城25号楼2单元502室,面积为130.55平方米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并由扎赉诺尔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中心依法与其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上述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临时周转用房为:扎赉诺尔区吉泰小区14号楼1单元602室,建筑面积为67.81平方米的住宅楼房(注:待入住产权调换房屋后将此周转用房交出). 被征收人林清智应当在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与扎赉诺尔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中心办理坐落在本区清泉片区木刻楞A座2号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手续,搬迁并将该房屋腾空交于扎赉诺尔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中心.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本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予搬迁的,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4月2日 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