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6-07-30 |
同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同江市玉米、大豆和水稻生产者补贴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2018年玉米、大豆和水稻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18〕14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玉米、大豆和水稻生产者补贴政策,保护玉米、大豆和水稻生产者切身利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结合市委、市政府工作要点,保障玉米、大豆和水稻生产者基本收益,促进种植结构调整,加快推进实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定价、价补分离.进一步完善玉米、大豆和水稻生产者补贴机制,玉米、大豆和水稻价格由市场决定,政府对玉米、大豆和水稻生产者给予一定补贴,生产者随行就市出售玉米、大豆和水稻,形成购销主体多元化和多渠道流通的市场格局.
(二)统筹资金、统一政策.根据省政府统筹安排的中央补贴资金及玉米、大豆和水稻生产者补贴政策,统一补贴标准,充分发挥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机制对调整区域种植结构的决定性作用.
(三)保障收益、调整结构.在保证生产者种粮基本收益的基础上,结合补贴资金额度、补贴面积及结构调整方向等因素,对玉米、大豆和水稻生产者实行差异化补贴标准,引导扩大大豆种植面积,优化调整种植结构,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四)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组织各乡(镇)政府严格按照补贴政策落实改革措施,规范工作流程,确保补贴面积准确,健全补贴发放机制,落实补贴面积公示、补贴资金公示和补贴档案管理等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维护玉米、大豆和水稻生产者合法利益,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发挥政策效应.
三、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玉米、大豆和水稻生产者补贴的对象为:同江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玉米、大豆和水稻生产者,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事业单位等).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实际生产者.通过转包、转让、租赁、土地入股、托管等形式流转土地(包括乡村机动地),且流转合同明确约定补贴归属流出方的,由合同双方按约定执行. 玉米、大豆和水稻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是指拥有与村集体、乡级以上政府或有关单位(林业局、地方农牧场等)签订的土地承包、承租或开发使用合同,且用途为非林地、非草原、非湿地的耕地上实际种植玉米、大豆和水稻的面积. 合法面积核实具体口径:?
1、村集体耕地合法种植面积以二轮土地承包台账数据为依据,拱地头、扩地边形成的耕地不纳入补贴范围.
2、与村集体、乡级以上政府或有关单位(林业局、地方农牧场等)签订合同,且合同约定用于农作物种植二轮土地承包范围内的坝外河滩地种植的玉米、大豆和水稻面积纳入补贴范围,其他坝外河滩地种植的玉米、大豆和水稻面积不纳入补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