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6-08-10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设区的市、省管试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规定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查、省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七条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受理以下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并组织审查:
(一)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
(二)中央企业所属分公司、子公司;
(三)省管企业. 第八条 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受理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并组织审查. 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九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
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第十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规定,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