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6-08-17 |
增量资金分配,原则上主要考虑各省(区、市)粮食播种面积、产量、商品量等因素分配到省(区、市),并适当考虑地区农资价格差异等因素,补贴资金分配向粮食主产省(区)倾斜.
(八)补贴资金兑付采取当年补上年的办法.上年新增补贴资金连同存量补贴资金于当年年初拨付,各地力争春耕前将补贴落实到户,支持农民春耕生产,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九)省级人民政府对本省(区、市)农资综合补贴政策的落实负总责.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有利于保持农村稳定以及简便易行、提高效率等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补贴方式,有条件的省份应积极探索按实际粮食播种面积补贴等方式,使补贴与粮食生产直接挂钩.积极探索支持种粮大户的补贴制度,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四、配套措施
(十)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农资综合补贴工作由财政部牵头负责.发展改革委负责农资价格、粮食价格监测和粮食成本收益调查等工作,农业部负责监测提供化肥、柴油用量及粮食播种面积等有关数据,财政部负责补贴资金安排.建立部门会商机制,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农资综合补贴年度安排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十一)进一步完善补贴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补贴资金的专户管理、财务公开、村级公示、档案管理、"一折通"发放等规章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地兑付到种粮农民手中,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现象的发生. (十二)进一步完善农资市场调控机制.加强农资市场及价格情况的监测和预警分析,综合采取进出口调节、储备调控、协调调运、加强监管等手段,加强市场调控,保障农资供应,保持市场稳定. (十三)进一步完善粮食市场调控机制.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等政策,完善储备吞吐机制,适当加大粮食市场调控力度,引导市场粮价保持在合理水平. (十四)本意见从2009年开始实施,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