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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金额"列不填. 第14行"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未办理退税,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第15行"本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5行"累计金额"列=13行-14行,且第15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声明人签字":由设立企业的外国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企业的负责人签字. "填表日期":填报纳税人申报当日日期. 纳税人聘请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加盖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并填报经办人及其执业证件号码等,没有聘请的,填报"无". 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企业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附4-1 《税收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第3行国债利息收入:填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一)项规定的收入. 第4行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填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三)项的收入. 第5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填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四)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收入. 第6行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或收入:填报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收入. 第7-8行其他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填报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其他抵免所得税额.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直接填写在该项目列. 第10行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填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的减计收入. 第11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填报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02号)的减计收入. 第12行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填报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的减计收入.本行填报政策规定减计50%收入的金额. 第13-14行其他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填报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其他减计收入.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直接填写在该项目列. 第16-17行其他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填报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其他加计扣除金额.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直接填写在该项目列. 第19行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填报符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的减免所得税额. 第20行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的减免所得税额. 第21行国际运输减免所得税:填报根据税收协定或其他类协定国际运输减免所得税额.税收协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其他类协定是指享受税收协定以外的其他类协定税收优惠,例如海运协定、航空协定、互免国际运输收入协议等. 第22-23行其他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填报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其他减免所得税额.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直接填写在该项目列. 第24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填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固定资产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纳税调整情况. 第26-27行其他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填报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其他抵免所得税额.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直接填写在该项目列.如行次不足,可增加行次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