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2016-08-29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浑南市监工商处字〔

2018 〕

005 号 当事人:沈阳市浑南区温洪洪涛便利店 住址:沈阳市浑南区沈营大街587号34门 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JY121010000041898 负责人: 温洪涛 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 许可范围:零售预包装食品.

2018年1月23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派 人携带相关证明到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沈阳市浑南区温洪洪涛便利店经销的"贵州茅台酒""赖茅"酒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对该便利店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柜台摆放标有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的"贵州茅台酒"1瓶 ,库房内同批次酒11瓶,共计12瓶;

标有贵州省仁怀市台郎酒厂的"赖茅"酒1瓶,柜台下同批次酒4瓶,共计5瓶.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专业人员现场鉴定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证明:

(一)12瓶"贵州茅台酒"并非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所生产;

(二)5瓶"赖茅"酒使用的"赖茅"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以上商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当日对当事人涉嫌侵权的商品采取了扣押措施(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限期提供"贵州茅台酒"、"赖茅"酒相关证明材料,到期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材料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沈阳市浑南区温洪洪涛便利店:

(一)于2017年6月以每瓶500元的价格收购上述"茅台酒"12瓶,以每瓶8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违法经营额9600元.至2018年1月24日被查获时,尚未销售.

(二)于2016年12月以每瓶13元的价格购入上述"赖茅"酒6瓶,以每瓶23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至2018年1月24日被查获,销售1瓶,违法经营额138元;

以上违法经营额合计9738元. 该单位的上述违法事实,有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投诉材料、现场拍摄的照片等在卷佐证. 2018年3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浑南市监(听)告(2018)04-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8年3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2018)04-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的,可处以二十五元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责令沈阳市浑南区温洪洪涛便利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时依据《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第103条"

(二)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的,1.实施一种商标侵权行为的①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的,处以三万以下的罚款;

"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侵权商品"贵州茅台酒"12瓶、"赖茅"酒5瓶;

2、 罚款20000元.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盛京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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