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6-08-29 |
(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6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次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部门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进行公示. 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当在2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进行公示. (公章) 2018年3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