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6-09-02 |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苯酚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18年2月2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西萨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实友化工(扬州)有限公司和惠州忠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苯酚产业,正式向调查机关提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认为本案申请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立案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 2018年3月2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 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以下称倾销调查期),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以下称损害调查期). 2.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国内苯酚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美国、韩国、日本、泰国驻华使馆和欧盟驻华代表团. 2018年3月26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美国、韩国、日本、泰国驻华使馆和欧盟驻华代表团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息的公开版本及保密版本的非保密概要.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公开版本及保密版本的非保密概要,并将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二)初裁前调查. 1.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时间内,欧盟驻华代表团、英力士美国公司(INEOS Americas LLC)、蓝立方运营公司(Blue Cube Operations LLC)、美国维马国际有限公司(Vinmar International, Ltd.)、Kolmar Americas, Inc.、阿尔蒂斯公司(Altis Group International, LLC)、英力士欧洲有限公司(INEOS Europe AG)、英力士苯酚有限责任公司(INEOS Phenol GmbH)、英力士苯酚比利时公众有限公司(INEOS Phenol Belgium NV)、韩国锦湖P&
B化学株式会社(KUMHO P&
B CHEMICALS, INC.)、(株)LG化学(LG Chem, Ltd.)、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 Inc.)、泰国PTT苯酚有限公司(PTT Phenol Company Limited),国内企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西萨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实友化工(扬州)有限公司、惠州忠信化工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利华益维远化工有限公司和台化兴业(宁波)有限公司,下游中国合成树脂供销协会酚醛树脂及模塑料分会等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调查.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声称其在倾销调查期内既没有生产也没有出口被调查产品到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