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6-09-03 |
《条例》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新增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方案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和交付使用告知制度以及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公示制度.现就实施新增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度实施范围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备案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在2014年3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和交付使用告知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在2014年3月1 日之后取得涉及住宅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公示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在2014年3月1 日之后取得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住宅.在2014年3月1日之前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住宅按国家和本市原有规定及预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交付使用.
二、制度实施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备案制度 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备案包括开发建设总体方案备案和开发建设分期方案备案.
1、备案内容 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备案内容包括:项目性质、规模、开发期数、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开发进度,应建配套设施的种类、内容、规模、交付使用时间等内容,具体见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备案表(附件1: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总体方案备案表样本,附件2: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分期方案备案表样本).备案的规划技术经济指标、配套设施应与已批准通过的规划方案一致.
2、备案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管理与服务平台(
网址:www.cqkfb.com)内的开发建设方案备案模块里填写并上报备案表后,将打印出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备案表及规划设计总平面图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备案材料收悉书(附件3: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总体方案备案材料收悉书样本,附件4: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分期方案备案材料收悉书样本).
3、备案时间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将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备案表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总体方案备案应在办理第一个(批)施工许可证之前完成. (2)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建设方案备案应在办理分期施工许可证之前完成.项目分期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拟定的开发建设期数和建设内容确定.不实施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将项目视为一个分期项目,按分期项目建设方案备案要求备案.
4、备案变更 (1)已备案的项目开发建设总体方案和分期方案中规划技术经济指标、配套设施建设内容因规划方案变更而调整的,需在变更内容获得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10日内将调整后的开发建设方案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按规划主管部门批准通过的规划方案实施开发建设中,在保持规划方案不变的情况下调整分期开发建设期数或分期开发建设内容的,应在调整决定做出后的10日内将调整的开发建设方案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3)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项目联建或转让行为的,应在项目建设主体变更后10日内将开发建设方案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