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6-09-03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和交付使用告知制度

1、承诺要求 (1)承诺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开发建设方案对项目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期限、产权界定、移交使用等内容作出承诺(附件5: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样本). (2)承诺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的预售许可证对应的住宅预售当日起,至该部分住宅最后一批交付使用之日后的30日止,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公示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确保购房者知晓承诺内容.

2、告知要求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公示每一批新建商品住宅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材料前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所承诺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书面告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附件6: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告知书样本). (2)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情况证明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情况证明材料收悉书(附件7: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告知材料收悉书样本).

(三)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公示制度

1、公示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新建商品住宅符合下列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材料予以公示(附件7: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公示书样本): (1)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2)住宅生活用水已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

(3)住宅用电已按照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4)住宅小区附近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燃气管网镶接;

(5)住宅小区内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

(6)住宅的雨水、污水排放已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水、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所限需要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的,应当经水务、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并确定临时排放的期限;

(7)住宅小区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道路相连接,已完成小区内的道路建设;

(8)住宅小区内的绿化建设已经按照园林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方案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完成的,应当确定绿化建设完成期限并在小区内公示;

(9)已完成销售现场公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确定的配套设施建设;

(10)住宅项目分期建设的,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清洁、道路平整,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措施;

(11)实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项目,已依法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了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2、公示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每一批新建商品住宅交房前5日内(最迟于交房当日)开始在交房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材料.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三、法律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执行以上制度的,按《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管理要求

(一)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增管理制度的宣传,确保新增制度自2014年3月1日起贯彻执行.

(二)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未按要求执行新增管理制度的企业,要严格执法,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五、市、区县管理分工 主城区建设总规模在25万平方米以上(含25万平方米)的项目新增制度的相关管理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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