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6-09-03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 鲁农经管字〔2016〕15号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家庭农场 省级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市农业局(农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 为积极引导全省家庭农场规范健康发展,确定在全省开展第二批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场")创建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按照省、市、县三级联创、梯次推进的方式,依照创建标准,从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中择优确定.已认定为首批省级示范场的不再重复申报.

二、创建标准 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科学管理的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条件,可参与省级示范场创建活动.

(一)基础条件完备 1.主体规范.家庭农场必须完成工商登记一年以上,并在当地农业部门备案.从事特殊种养业的家庭农场,同时具有法律、法规要求的特殊行业从业许可凭证.依法按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年度报告等公示信息,无违法不良信用记录. 2.场所齐备.经营规模相对稳定,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含5年,以乡镇经管部门鉴证的流转合同为准).种植、养殖等产地环境良好,相对集中,布局合理.有必要的场房场地和办公设备,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有醒目的农场标识牌. 3.设施配套.有基本的生产配套设施和必要的农业机械,废弃物处理设施齐全,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要求. 4.从业人员素质较高.主要经营者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或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掌握所从事农业产业较先进的生产、管理技能,熟悉并能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生产经营规范 1.生产管理标准化.按照国家、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实现产地准出、原产地可追溯.无生产或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问题等不良记录.在省级农产品质量监测中,产品合格率100%. 2.生产过程机械化.通过自有设备或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基本实现主要生产环节机械化,生产手段达到该领域的先进水平. 3.主要产品品牌化.所销售产品拥有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经营.主要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粮食类产品可除外). 4.产品销售订单化.市场营销手段和方法便捷有效,纳入了农商、农超、农社对接等营销网络,产品销售渠道稳定,基本实现了生产与销售订单化.

(三)生产规模适度 1.种植业:从事大田种植的,粮食作物连片种植面积在100-300亩(果树、茶叶、观光园、采摘园在100亩左右);

从事设施种植的,连片面积在50亩以上;

从事种养结合的,连片面积在100亩左右. 2.畜牧业:生猪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或能繁母猪30头以上;

羊年出栏达到500只以上,或能繁母羊50只以上;

肉牛年出栏达到100头以上,或能繁母牛2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50头以上;

肉禽年出栏10万羽以上,蛋禽年存栏1万羽以上;

兔年出栏1.5万只以上,或存栏母兔500只以上;

貂狐貉等特种养殖年出栏1500只以上,或存栏母畜500只以上;

蜂100箱以上;

其他特色养殖的,年收入20万元以上.

(四)示范带动效果显著 1.经济效益好.亩均产量高于本县(市、区)平均产量10%以上,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30%以上. 2.带动能力强.在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并带动当地农民增收致富.自觉履行带农脱贫义务,与2个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帮扶关系,帮扶效果显著. 3.生态效益好.按照生态、循环、高效的原则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综合应用水肥一体化技术,生产过程严格按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规范使用化肥、农药,农业资源利用率高,农业废弃物实行无害化处理,农业生态环境良好,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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