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6-09-05 |
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将受采购文件约束,如供应商被授予合同,供应商不得拒绝. 6.2原定报价有效期终止之前,若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延长报价有效期的要求. 6.3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接受延长报价有效期的要求. 6.4供应商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并撤回报价文件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接受延长报价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允许修改其报价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6.5因延长报价有效期造成供应商损失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给予赔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报价有效期的除外. 6.6本须知第7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适用于延长后的报价有效期. 7.投标保证金 7.1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是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未按采购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供应商的报价. 7.2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7.3供应商人须于2018年12月4日10时00分前,交纳人民币3500.00元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得以个人名义缴纳,不接受现金,必须以电汇方式,从与供应商名称一致的基本账户中将投标保证金汇至以下账户: 开户银行:日照银行莒县支行 行号:313473600015 银行户名:莒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银行账号:8101
0220 1421
0024 86
00118 联系
电话:0633-6202073. 7.4成交供应商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后无息退还,退换时须到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莒县分中心)凭本项目的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和汇款凭证(均须查看原件)并按照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莒县分中心)相关收费规定退还. 7.5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处以本项目成交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日照市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1供应商无故不参加投标或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至投标有效期终止期间撤回其报价文件;
7.5.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7.5.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7.5.4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7.5.5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5.6不按照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7.5.7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7.5.8供应商有前款7.5.1至7.5.6项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 7.6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日照市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7.6.1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或无正当理由(或因主观因素)放弃成交的;
7.6.2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报价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7.6.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8.基础资料提供 8.1供应商确认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基础资料存在缺项漏项或计算误差的,应于2018年12月4日12时00分之前(或采购代理机构和所有领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认可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不予答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同时提供WORD格式电子版发往:[email protected]).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基础资料提出异议,视为供应商已认可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包含了本项目所需的基础资料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