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6-09-06 |
根据《山东省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鲁教师发〔2016〕1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具备普通高考(夏季)报考条件和认定教师资格身体条件,热爱教育事业,毕业后志愿到农村学校长期从教,有志于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师范免费教育相关专业.甲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免费师范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依据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免费师范生. 将免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一份以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 寄送乙方.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各份文本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三条 按照培养学有专长、胜任多学科教学任务的小学全科教师和一专多能的初中教师的目标,制订免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按照省定的标准,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 关心乙方学习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持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 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免费师范生. 第七条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八条 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可参加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九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毕 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及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按照《山东省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本协议,乙方毕业 并达到第十条要求后,由丙方落实在农村学校任教岗位,且乙方服从丙方安排在农村学校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少于6年.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职攻读与教学业务 相关的硕士学位.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向省教育厅提出免费师范生需求建议计划.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 代表人签章同时盖有丙方单位公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四条 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工作岗位,按照派遣计划办理派遣手续,组织用人学校与免费师范毕业生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落实乙方任教学校,确保有编有岗. 第十五条 为乙方到农村学校任教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六条 支持甲方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推动建立高校、地方政府与中小学"三位 一体"协同培养机制. 第十七条 负责签约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和交纳违约金,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