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6-09-07 |
五、采暖费补贴的管理 1.职工的职务(职称)发生变化时,从次月起按新职务(职称)计发采暖费补贴. 2.本办法自颁布实施之日起,原来职工单位欠缴的采暖费,由供热企业通过法律等手段直接向欠费单位追缴,不再向职工个人追缴.但职工有义务配合供热企业追缴单位拖欠的采暖费. 3.采暖费补贴资金来源: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采暖费按原渠道列支;
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对企事业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内发放采暖费补贴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职工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不作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列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5.市级以上干部采暖费仍按原缴费办法执行,其配偶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六、几点要求 1.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对违反本办法发放补贴的单位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2.2005年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一次性发放,2006年以后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
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辽建发〔2005〕42号)和《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保证全市供热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城市困难居民冬季取暖,我市建立城市供热专项保障资金,用于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资金原则上归口管理,统筹使用.具体补贴办法如下:
一、补贴范围 困难居民包括:市内四区具有常住户口且居住暖气房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无就业家庭,"大龄"夫妻(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双失业人员,丧偶且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失业人员,夫妻双失业后退休人员. 每年11月至次年3月期间符合困难居民条件的采暖用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采暖费补贴标准.
二、补贴标准 对困难居民的补贴,以家庭为单位,按一处住房60平方米标准予以补贴.不足60平方米按实际面积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认定程序及结算办法 1.拟申请享受困难居民补贴的家庭,每年11月至次年3月到相关供热单位领取《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申请表》,分别到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或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签章),合格后连同相关证件报送供热单位. 2.供热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按政策给予办理,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包括困难居民的相关证件),并按申请类型每年4月15日前汇总报市集中供热办公室. 3.市集中供热办公室按照要求进行审查,将核定额按困难居民分类汇总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两个月内组织抽查,抽查比例不高于30%,最终确定审核结果.并将补贴金额拨付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由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统一拨付供热单位. 《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申请表》由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统一印制.
四、工作要求 各供热单位要认真执行政策、严格把关,做好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登记备案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认真负责,共同做好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的认定、审核工作.审计和监察等部门要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