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 2016-09-07 |
希望通过本手册的学习使用,能够对日常纳税服务工作和税收征管工作有所帮助,能够进一步促进纳税咨询服务质量的提高.因编辑时间较为仓促,汇编内容难免存在纰漏,失误之处敬请指正. 本资料仅供日常学习及工作参考使用,具体执行请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纳税服务处 二一六年七月十日 2016年7月目录Ⅰ分税种热点、难点问题
1 1.营改增
1 1.1税收优惠
1 1.1.1一次性收取租金如何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1 2.企业所得税
2 2.1税前扣除
2 2.1.1企业为员工统一制作工作服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2 3.个人所得税
2 3.1征税范围
2 3.1.1外国来华的留学生取得的奖学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 3.2应纳税额计算
3 3.2.1个人保险代理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3 4.财产与行为税
4 4.1印花税
4 4.1.1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
4 4.2房产税
4 4.2.1供热企业的厂房及土地如何征收房产税
4 4.2.2兼营供热和自供热单位如何征收房产税
5 4.2.3孵化器出租自用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
6 4.2.4 孵化器 的条件
6 4.3城市维护建设税
7 4.3.1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7 5.其他地方规费
8 5.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8 5.1.1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是否缴纳保障金
8 5.1.2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补缴时是否征收滞纳金
8 Ⅱ征管类热点、难点问题
10 1.征收管理
10 1.1税务证明
10 1.1.1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证明开具问题
10 1.1.2《税收居民证明》的开具地点
10 1.1.3《税收居民证明》中申请人的确定
11 Ⅰ分税种热点、难点问题 1.营改增 1.1税收优惠 1.1.1一次性收取租金如何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以判断是否不超过3万元而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二条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第十条规定,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
二、
五、六条规定的应税行为,此前未处理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2.1税前扣除 2.1.1企业为员工统一制作工作服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根据工作要求为员工统一制作工作服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3.个人所得税 3.1征税范围 3.1.1外国来华的留学生取得的奖学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国来华的留学生取得的奖学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0)财税字第189号)规定,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2应纳税额计算 3.2.1个人保险代理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保险代理人取得的佣金收入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应当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二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 佣金收入 ,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第六条规定,本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和证券经纪人其他个人所得税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执行. 4.财产与行为税 4.1印花税 4.1.1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 号)第一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第四条规定,本通知所述 高校学生公寓 ,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4.2房产税 4.2.1供热企业的厂房及土地如何征收房产税 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第二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