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 2016-09-07 |
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第四条规定,本通知所称 三北 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2.2兼营供热和自供热单位如何征收房产税 对于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文件优惠的专业供热、兼营供热以及自供热企业如何计算其向居民供热部分所使用的厂房和土地而减免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第二条规定,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减免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减免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2.3孵化器出租自用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 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将自用房产出租给孵化企业使用,是否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 号)第一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2.4 孵化器 的条件 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优惠的 孵化器 应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第三条规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需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3城市维护建设税 4.3.1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预缴增值税时如何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6 年5 月1 日起,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第二条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5.其他地方规费 5.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1.1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是否缴纳保障金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是否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十六条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5.1.2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补缴时是否征收滞纳金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补缴欠缴数额时,是否征收滞纳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