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6-09-10 |
合同约定面积与不动产登记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如买受人不愿退房,以不动产登记面积为准,房价款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计算.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应于 年月日前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购房款. 2.贷款方式付款: 买受人应于 年月日前支付首期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为 ;
余款计人民币(小写)元,大写为 元,应于 年月日前通过贷款付清(以所贷款项全额划入出卖人指定帐户为准). 办理房屋按揭抵押时,其抵押价值设定不得包含共有产权人共有部分的价值.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的,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每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在双方办理完解除合同手续后30日内无息退还买受人已付购房款或首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九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年月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具备下列第
1 种条件,将保障性住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经验收合格. 2.经综合验收合格. 3.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当事人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或报纸公告)买受人的;
2.由于其他在订立本合同时无法预测的原因,如:政策调整等,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保障性住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30 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3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 ,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万分之 一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交接 保障性住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或报纸公告)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按以下约定方式处理: 自出卖人通知交房之日起15日内,买受人没按时办结交房手续的,应当自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日起,每日按总房款的万分之 一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买受人应当缴纳除房款以外的其它费用 1.物业维修资金: 2.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相关费用 ;
3.其他政策、法规规定应由买受人缴纳的其他费用 . 第十三条 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 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不动产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