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2016-09-10

3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保障性住房,《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房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空白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1.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政策性保障住房,如遇政策调整,合同双方均无条件按新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2.买受人办理该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事宜按照连云港市相关规定执行. 3.买受人所购保障性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须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出卖人按照原购房价格回购.共有产权式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上市交易的,应根据市物价部门公布的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销售均价进行评估(不计算房屋装修费用),并按照产权比例进行分割后,方可持相关凭证办理房屋、土地权属过户手续.过户后的房屋权属转变为完全产权,土地性质同步转变为出让.同等条件下,政府(出卖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4.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可以分期购买政府产权部分,成为完全产权.购买共有产权式经济房的家庭5年内(以缴纳契税日期为准),按初始购房价格购买;

5年后,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购买;

政府拥有的产权部分房屋5年内免费提供给购房家庭使用;

5年后继续使用的,应按市场价格向政府交纳租金,并按年度签订租赁合同. 5.、买受人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租、出售、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原价扣除折旧后收回房屋产权.出卖人不承担买受人室内装饰装修等一切费用. 6.该保障性住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和外墙面使用权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该保障性住房所在楼宇、小区的命名权属于出卖人. 7.本合同签订前,出卖人就该保障性住房所在项目的物业管理已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制定了《业主临时公约》.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并自愿遵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并承诺按其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经业主大会依法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受业主委托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后,上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自行终止. 8.买受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必须接受住房保障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况(包括自住、闲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进行调查.如有其他违规现象,按有关规定执行. 买受人与其共同申请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应自接到下发的责令退房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退出并将房屋交还给出卖人,逾期不退的,每日按总房价款的 万分之一 承担违约金. 买受人因违反规定被责令退房或办理退房手续的,由出卖人按本合同约定购房总价款在买受人退房手续办结后十日内一次性退款,出卖人不承担任何增值、装修、贷款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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