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6-09-14 |
电话:024-66601777 被投诉人1: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 单位地址:石家庄市石清路9号河北公共资源大厦 邮政编码:050000 联系
电话:0311-66635080 相关供应商:河北嘉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大街362号世纪华贸2109 邮政编码:050000 联系
电话:13303031139 我厅于2016年9月8日收到沈阳润通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对河北省公安厅高路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委托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的"移动测速设备公开招标(二次招标)项目"的投诉书.
经投诉人按要求修改投诉书后,于2016年9月12日正式受理.我厅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一)中标供应商河北嘉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最终用户加分要求.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3〕455号)第一条的规定,记录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购置和设置,新投资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应当提请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禁止企业、个人投资.因此,此次招标文件要求的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其最终用户必须是交通管理部门,而不能是相关代理商或零售商.
(二)中标供应商河北嘉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同类货物加分要求.此次采购的设备为高速公路移动测速设备,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固定点测速工程业绩不应作为加分项.
(三)中标供应商河北嘉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虚假业绩,谋取中标.河北嘉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月于2015年10月20日,通过对全国及省市政府采购信息网逐一查询,未发现该公司有招标文件要求的同类货物中标信息.
二、投诉人投诉请求
(一)对河北嘉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业绩合同进行实质性核查;
(二)依法取消河北嘉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标资格,按相关法律进行严肃处理.
(三)请求重新审核评分结果,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重新选择中标人.
三、调查情况 该项目于2016年8月16日进行公开招标,中标供应商为河北嘉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供应商提起投诉,现项目已暂停. 2016年9月12日,我厅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将投诉书副本发送给河北嘉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要求其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就投诉内容向我厅作出说明,并提交5份合同原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2016年9月21日,河北嘉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仅向我厅提交了其投标文件中涉及的2份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合同原件.2016年9月30日,我厅再次向河北嘉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函,要求补充其投标文件中涉及的其余3份合同原件,但河北嘉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3 份合同原件及合同履约等相关证明材料.2016年10月12日,我厅分别向上述三份合同中涉及的铁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去函,对合同真伪进行调查、鉴定.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等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