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6-09-14 |
四、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项和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河北嘉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另行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8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河北嘉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年1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