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6-09-18

(五)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串通垄断价格;

(六)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

(七)其他不正当价格手段. ?

第三章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 ? 第十二条 政府定价,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物价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制定的价格. 政府指导价,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物价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通过规定基价和浮动幅度、差率、利润率、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等,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第十三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社会一般成本水平、市场供求状况制定. 第十四条 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少数商品、服务实行政府定价. 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有较大影响的少数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十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定价目录,由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组成;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物价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要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第十六条 对少数基本生活必需品和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者因执行政府定价造成的政策性亏损,政府应当分别情况,给予适当补贴,或者采取其他政策性补偿措施. 第十七条 依法具有独占经营地位的企业的经营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年检制度. ?

第四章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 ? 第十八条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在管理社会、经济、技术事务和自然资源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实施的收费. 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向社会提供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服务时,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实施的收费. 第十九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由各级物价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物价部门做好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设置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以法律、法规、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制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省物价部门制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和年检制度.收费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 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收据,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设立收费专项帐册.加强收费管理,收费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范围开支,不得挪用. 第二十五条 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收支情况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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