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6-09-18 |
第五章 价格调控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财政状况,以及经营者、消费者的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并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实现:
(一)实行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责任制度;
(二)建立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三)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和风险基金;
(四)建立重要商品的储备;
(五)建设和发展副食品生产基地;
(六)加强商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市场网络,发挥国有、集体企业平抑物价稳定市场的作用;
(七)其它措施. 第二十七条 计划、财政等综合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宏观调控措施,保证市场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的实现. 业务主管部门应认真执行价格调控措施,加强对本行业经营者的价格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物价部门在价格的调控中应认真履行价格综合管理职责,掌握价格动态,及时向政府报告价格调控措施落实情况,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价格调控措施.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各项价格调节基金和风险基金的管理.物价部门应具体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价格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经营者和收费单位健全价格管理制度;
加强对价格咨询、价格信息、价格评估等价格事务工作的管理.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价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物价部门的分工:
(一)监督检查本级有关部门、收费单位、经营者的价格活动,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二)上级物价部门有权检查下级有关部门、收费单位和经营者的价格活动,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三)上级物价部门可以书面委托下级物价部门检查属自己管辖的收费单位、经营者的价格活动,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行政监察、公安、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职工价格监督组织,消费者协会、居民(村民)委员会等,在物价部门指导下开发价格社会监督活动.新闻单位进行价格与舆论监督.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抵制、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物价部门应建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并为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