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6-09-20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 ??? 第十条 年度补贴机具须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采取竞争择优筛选的方式确定,形成年度补贴机具目录.各省、区、市年度补贴机具目录需报农业部备案. ???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的年度补贴专项实施范围、补贴机具目录、申请程序和相关要求等,应通过媒体及乡村公告等形式,及时向农民公布. ??? 第十二条 实施区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格式见附1). ???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经张榜公示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格式见附2),并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汇总表格式见附3). ??? 第十三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汇总结果,统一与供货方协商确定供货事宜,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 第十四条 购机者购机时应向供货方提交购机补贴协议,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根据购机者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 ??? 第十五条 供货方凭补贴协议和发票存根定期向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结算申请. ???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出具结算确认清单,并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省级财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与供货方结算补贴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 第十八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已购补贴机具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及机具编号等. ??? 省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库,实行计算机管理. ??? 第十九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 第二十条 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原则上二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 ??? 第二十一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当年11月底前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购机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报农业部和财政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区、市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细则;

中央直属垦区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精神,本着公开、公正、直补的原则,制定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农业部备案.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农财发〔200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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