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6-09-21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通告2018年第2号 沈阳市陶瓷制品制造行业排污单位 申领排污许可证的通告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和沈阳市政府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沈政办发〔2017〕37号),以及辽宁省环境保护厅通告(2018年第13号),现就我市陶瓷制品制造行业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和时限 年产卫生陶瓷150万件及以上、年产日用陶瓷250万件及以上的陶瓷制品制造行业排污单位,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

陶瓷制品制造行业核发范围及申请时限待生态环境部发布新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后从其执行.

二、受理/核发部门 沈阳市环保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排污许可制的组织实施和统一监督管理. 新民市、法库县和康平县排污许可证由沈阳市环保局核发.新民市、法库县和康平县环保局负责初审及管理工作. 上述3个地区之外的区域,由沈阳市环保局组织派出环保分局按属地开展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三、申领流程

1、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众端"平台(http://permit.mep.gov.cn),组织申报材料.

2、排污单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主要申请内容.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3、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及其他要件(以下简称申领要件).排污单位对申领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4、核发机关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领要件后,对材料的完成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决定.

5、核发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四、申领要件 申领材料应当包括: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3、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意见,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有环保验收文件的,要附验收报告和批复意见;

没有环保验收的,要提供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的说明材料.

5、许可排放量申请报告,附不同核算方法的许可量核算过程.

6、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方案.

7、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不用提供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五、联系方式 各受理/核发及初审部门联系电话见附表.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8日 附表 受理/核发部门联系电话 序号 受理/核发部门 联系电话

1 沈阳市环保局

24863060 24843157

24863689 2 沈阳市环保局和平分局

23322619 3 沈阳市环保局沈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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