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2016-09-21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豫环函〔2006〕116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监测方案和监测点位认定结果的函 各省辖市、县级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6〕64号)精神,我局组织对全省38个城市(18个省辖市、20个县级市)"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监测点位进行了调整和认定,并制定了"城考"监测方案.

现将监测方案和监测点位认定结果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河南省"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监测方案

2、河南省"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监测点位认定结果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河南省"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定量考核监测方案

一、环境空气

(一)监测因子: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共3项.

(二)监测方法:省辖市要求采用自动监测,县级市可以根据条件采用自动监测或24小时连续监测.

(三)监测时间与频率:按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的规定执行.

(四)评价标准: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执行.

二、水环境功能区

(一)监测因子: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共5项.

(二)监测时间与频率:城市河流全年监测6次,单月监测.城市湖泊(水库)全年监测两次,3月和9月各一次.有城市污废水排放、污染较重的湖泊(水库)可酌情增加监测次数.

(三)评价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执行,渔业用水按Ⅲ类标准评价;

工业用水按Ⅳ类标准评价;

农业用水按Ⅴ类标准评价;

与人体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按Ⅲ类标准评价;

与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按Ⅳ类标准评价;

一般景观用水按Ⅴ类标准评价.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一)监测因子:

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温、pH值、总磷、高锰酸盐指数、溶解氧、氟化物、挥发酚、石油类、粪大肠菌群、氨氮共10项及取水量;

1月和7月在上述监测因子基础上加测硫酸盐、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氯化物、铁、锰、硝酸盐(以N计)、铜、锌、硒、砷、镉、铬(六价)、铅、汞、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氰化物和硫化物共18项及取水量.

2、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pH值、总硬度(以CaCO3计)、硫酸盐、氯化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氟化物和总大肠菌群共8项及取水量;

1月和7月在上述监测因子基础上加测挥发酚、硝酸盐(以N计)、亚硝酸盐(以N计)、铁、锰、铜、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氰化物、汞、砷、硒、镉、铬(六价)、溶解性总固体和铅共16项及取水量.

(二)监测时间与频率:每月监测一次,于1-5日采样;

加测因子中凡超过Ⅱ类水质标准的因子每月监测一次;

监测时间逢法定长假日(春节、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可顺延3天.

(三)评价标准: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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