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6-09-21 |
现将监测方案和监测点位认定结果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河南省"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监测方案
2、河南省"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监测点位认定结果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河南省"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定量考核监测方案
一、环境空气
(一)监测因子: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共3项.
(二)监测方法:省辖市要求采用自动监测,县级市可以根据条件采用自动监测或24小时连续监测.
(三)监测时间与频率:按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的规定执行.
(四)评价标准: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执行.
二、水环境功能区
(一)监测因子: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共5项.
(二)监测时间与频率:城市河流全年监测6次,单月监测.城市湖泊(水库)全年监测两次,3月和9月各一次.有城市污废水排放、污染较重的湖泊(水库)可酌情增加监测次数.
(三)评价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执行,渔业用水按Ⅲ类标准评价;
工业用水按Ⅳ类标准评价;
农业用水按Ⅴ类标准评价;
与人体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按Ⅲ类标准评价;
与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按Ⅳ类标准评价;
一般景观用水按Ⅴ类标准评价.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一)监测因子:
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温、pH值、总磷、高锰酸盐指数、溶解氧、氟化物、挥发酚、石油类、粪大肠菌群、氨氮共10项及取水量;
1月和7月在上述监测因子基础上加测硫酸盐、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氯化物、铁、锰、硝酸盐(以N计)、铜、锌、硒、砷、镉、铬(六价)、铅、汞、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氰化物和硫化物共18项及取水量.
2、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pH值、总硬度(以CaCO3计)、硫酸盐、氯化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氟化物和总大肠菌群共8项及取水量;
1月和7月在上述监测因子基础上加测挥发酚、硝酸盐(以N计)、亚硝酸盐(以N计)、铁、锰、铜、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氰化物、汞、砷、硒、镉、铬(六价)、溶解性总固体和铅共16项及取水量.
(二)监测时间与频率:每月监测一次,于1-5日采样;
加测因子中凡超过Ⅱ类水质标准的因子每月监测一次;
监测时间逢法定长假日(春节、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可顺延3天.
(三)评价标准: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