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6-09-21 |
特此通知 (市环保局联系人:苏雨强;
电话:23051508;
传真:23050131) (市卫生局联系人:王晋英;
电话:23337621;
传真:23337621) 附件: 天津市医疗机构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监察局、工商局、安监局等十一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津环保监联[2010]69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相关医疗机构医疗废水处理及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行为,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医疗废物及废水,确保我市医疗废物处置安全,保障群众健康,市环保局、卫生局联合开展对全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情况专项检查,为开展好此次专项检查,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目标 本次专项检查旨在全面了解全市医疗机构废水排放及医疗废物产生、贮存和转移的情况,严肃查处废水处理设施不正 常运行、超标排放和医疗废物贮存、转移中的违法行为,保障 人民生产生活安全,进一步推动我市污染减排和生态市建设深 入开展,为天津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检查范围:市、区所属各医疗单位、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队医院、企业医院、中央驻津医疗单位、社会办医单位. 检查内容:详见附件1
三、专项检查的时间及安排 专项检查于2010年11月1日开始.
(一)2010年11月1日-ll月10日,各医疗机构自查;
(二)2010年11月11日-11月30日,市环保局和市卫生局联合重点对全市范围内所有三级医院进行检查;
各区县政府组织环境保护部门和卫生部门对辖区内的三级以下医院及其它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各区县政府要督促辖区环保局、卫生局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于12月5目前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市环保局、卫生局.
(三)2010年12月6日-12月15日,市环保局、卫生局对各区县的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检,并对抽检情况进行通报.
(四)2010年12月16日-31日,市环保局、卫生局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上报市政府.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作机制.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此次检查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责任.各区县环保局和卫生局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建立联席会议、定期协调和联合办案等机制,共同开展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到位、查处到位、整改到位,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区县政府要督促区 县环保、卫生部门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对辖区内应纳入医疗废物集中收集范围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检查汇总情况表(附件2).检查中,对存在问题的医院要及时督促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拒不整改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殄、《医疗废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和《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