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6-09-22 |
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为不合格产品.②凡属推荐性标准调整的产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依据按《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的规定实施.用明示标准作为判定依据的有两种情况:凡企业明示依据国家或者行业推荐性标准组织生产的产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按企业明示的该国家或行业推荐性标准判定其产品质量;
凡企业明示依据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的产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则按照企业明示的该企业标准判定其质量. 三.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 (1) 由来和确立 1993年9月1日施行的《产品质量法》,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确立了监督抽查在产品质量监督领域的主导地位,并将其作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一种主要形式固定了下来,由国家监督抽查发展到地方和部门的监督抽查. (2) 形式和特点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主要有季度抽查、专项抽查和市场抽查等三种形式.从总体上说上述监督抽查形式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特点:权威性、客观公正性、科学严肃性. (3) 程序和步骤 具体分为如下步骤:制定计划、制定产品抽查具体方案、抽取样品、检验和判定、检验结果反馈、综合汇总与抽检结果发布、对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 四. 产品质量免检制度 产品质量免检制度是指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免于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的一项制度. (1) 免检制度的产生 为了给产品质量长期有保障的企业创造良好、宽松的外部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一些地区对检验周期放宽的做法,延长了质量稳定企业的检验周期,也有些地方对连续几年国家、省监督抽查合格的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免于监督检查.为此,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免检办法》),并2000年7月发布了《免检实施细则》. (2) 免检产品的条件 《免检办法》第六条规定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①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②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在行业内排名前列;
③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④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监督检查均为合格;
⑤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 《免检实施细则》将上述五个条件分解为七项要求,即: 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申请免检的产品连续稳定生产两年以上,出厂的产品未出现批次质量不合格;
在两年内未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而造成用户、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未发生对用户、消费者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不依法履行 三包 规定,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等质量事故. 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具备健全的质量检验机构,能保证出厂产品质量;
认真处理质量申诉,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产品具备一定的知名度. 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产品在全国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最近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均为合格,且两年内未出现不合格情况. 产品应当符合质量、标准、计量、环保、节能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 (3) 免检的工作程序 具体分为如下六步:确定免检产品目录、申请、审查、审定和公告、证件颁发和标志使用、到期复审和扩大范围. (4) 免检产品的监督管理 《免检办法》要求,在免检有效期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对获准免检的产品组织任何形式的监督检查.用户消费者有权对免检产品进行社会监督.对违反国家免检制度有关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3 质量监督行政执法 广义的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狭义的行政执法指的是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是一种狭义的行政执法行为. 一. 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条规定明确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这一法律条文明确提出了产品质量责任的法定概念. (1) 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及其其他有关主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法律义务,对其作为或者不作为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2)产品质量责任的内容 《产品质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