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6-09-24 |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负责起草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爱国卫生运动发展规划.
(二)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扩大计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
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
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
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负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五)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的行业准入管理并监督实施;
组织落实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
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和医德医风建设.
(六)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七)负责组织推进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
(八)负责拟订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协调推进全区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负责计划生育的统计、数据分析、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组织编报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监管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 (十一)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人才发展规划,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三)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
制定实施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学校医学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四)组织完善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行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十五)制定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工作. (十六)宣传和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