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6-10-06
CZCR-2010-06001 郴州市公安局(通知) 郴公通〔2010〕151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执法监督支队. 二O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实施办法 通知 郴州市公安局警令部 2010年12月30日印发 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公安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省公安行政执法实际,省公安厅制定了《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为保证《基准》的施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省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权限. 第三条 全省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实施办法和《基准》. 本实施办法和《基准》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全省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过罚相当的原则;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全省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适用行政处罚,不得超越;

(二)准确把握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三)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适用上位法规定;

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六条 全省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

(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

(三)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和范围;

(四)违法行为手段的恶劣程度;

(五)违法金额的大小;

(六)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

(七)违法行为的次数;

(八)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七条 全省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对同一案件的多个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八条 全省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对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当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基本相当. 第九条 《基准》采取列举的方式,将违法行为情形一般划分为情节较轻、一般情节、情节严重(较重)三种情形,部分违法行为还划分了情节特别轻微和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情节较轻、情节严重(较重)、情节特别轻微、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情形中没有列举的情形,适用一般情节违法行为情形的处罚基准进行处罚. 第十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