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6-10-07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
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行使主体 黑龙江省财政厅 监督电话 0451-87586966 省市县多级权力 是 权力归属划分 省级、市级、县级 对资产评估机构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详细信息 正式公开 职权名称 对资产评估机构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职权编码 230000-03-0-0354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审核转报 否 职权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1年财政部令第15号): 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国有资产评估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包括设在本地区的资产评估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对严重评估违法行为,国务院财政部门可以直接进行处罚.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
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