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 2016-10-1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淀粉及其原料的生产和流通,维护正常交易秩序,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本市场).
第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769-2002《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本市场的工作人员、交易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场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遵循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托互联网,运用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组织淀粉及其原料的电子交易. 第四条 本市场实行保证金制度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实行交割仓库和指定地点相结合,按月交割、按周交割和提前交割相结合的交割制度.
第二章 交易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具有良好的资信,经本市场批准取得本市场摊位,在本市场从事淀粉及其原料交易活动者. 第六条 本市场提供内场摊位和外场摊位.内场摊位位于本市场营业场所内,由本市场配备必要的交易设施及入网接口;
外场摊位位于本市场营业场所外,由交易商按本市场的规定标准配备有关设施,本市场提供入网接口. 第七条 本市场收取摊位租金,其标准如下: 租期三个月 不超过1万元 租期一年 不超过2万元 租期五年 不超过5万元 交易商可根据交易需要租用多个摊位. 本市场可根据发展需要调整摊位租金标准. 第八条 本市场摊位可以转租但不得退租.交易商转租摊位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转租协议,并将转租协议送交本市场审核批准. 第九条 申请成为本市场交易商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承诺遵守本办法;
3.商业信誉良好. 申请者须填写本市场制发的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者须对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申请者获得本市场批准,并按租期一次性交齐摊位租金后,即可获得本市场交易商资格,并由本市场发给《交易商证书》. 第十条 本市场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市场内进行交易;
2.使用本市场提供的有关设施,享有本市场提供的交易信息和有关服务;
3.经本市场批准转让摊位;
4.对本市场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选举或被选举进入本市场交易商委员会;
6.其他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本市场交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市场各项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2.保护好自己的交易商帐号和密码,并对因其帐号和密码在本市场使用所产生的后果全权负责;
3.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4.及时通知本市场承租期间发生的重大变更;
5.接受本市场的业务监管;
6.爱护本市场设施,维护本市场声誉;
7.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二条 交易商可自行安排人员通过本市场外场摊位从事交易,也可以委派驻场交易员在本市场内场摊位进行交易.交易员须持有交易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交易员有权使用本市场的服务设施,并具有对交易活动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同时负有遵守本市场规定、服从管理的义务.如有违规行为,本市场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通知交易商更换交易员. 第十三条 交易商入市前应与本市场签订《入市交易协议》(附件一),该协议是本办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交易商不再继续在本市场参与交易,应申请办理资格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商应对其摊位帐号发生的所有行为全权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