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 2016-10-11 |
后2位代码由交易商自行选择,本市场核准. 第二十三条 本市场交易系统只接收标明摊位代码的交易指令, 对应于该代码的交易商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交易商进行淀粉及原料玉米交易应按0.40元/吨的标准向本市场交纳交易手续费(含代网络公司收取的上网费等费用).
第四章 结算 第二十五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本市场有关规定对交易商保证金、盈亏、交割货款及各项费用等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市场按摊位对交易商进行结算. 第二十七条 本市场通过有关结算银行,对在本市场交易发生的保证金、货款等进行代收代付和暂存暂付.本市场在代收、代付等往来科目下,按交易商摊位设置二级科目,对交易商保证金、货款收付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八条 本市场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是指交易商为了交易结算在本市场预先准备的专用结算资金,是未被合同占用的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是指交易商在本市场专用结算帐户中确保合同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同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本市场按一定标准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各摊位结算准备金的最低限额标准为: 订货数量小于400批(含),结算准备金限额为零;
订货数量在401批至1000批(含),结算准备金最低限额为10万元;
订货数量在1001批至3000批(含),结算准备金最低限额为30万元;
订货数量大于3000批,结算准备金最低限额为60万元. 第三十条 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为: 1.按月交割: (1)本市场规定的交货日当月第一个工作日之前,淀粉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为60元/吨,原料玉米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为40元/吨,于成交时一次性支付;
(2)本市场规定的交货日当月第一个工作日起,淀粉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为150元/吨,原料玉米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为100元/吨;
(3)本市场规定的交货日当月第十个工作日起,淀粉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为300元/吨,原料玉米交易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为200元/吨;
(4)在此期间,若发生本市场平均价低于交易商的买入价或高于交易商的卖出价时,交易商须按差价额外补充交易保证金;
(5)本市场规定的交货日前二个工作日开市前,买方须付足全额货款. 2.按周交割: (1)淀粉交易保证金标准为100元/吨,原料玉米交易保证金标准为50元/吨,于成交时一次性支付;
(2)成交之后,若发生本市场平均价低于交易商的买入价或高于交易商的卖出价时,交易商须按差价额外补充交易保证金;
(3)本市场规定的交货日前二个工作日开市前,买方须付足全额货款. 3.本市场可根据行情变化调整不同阶段交易保证金标准,交易商须按本市场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交易保证金. 4.交易商如在交货日前申请在交割仓库提前交割,经本市场核准后,应一次性补足全额货款. 第三十一条 卖方交易商可用本市场认可的交割仓库仓单等存货凭证申请抵顶交易保证金,抵顶申请即为提前交割申请.但在交割之前,经本市场批准,交易商可将已抵顶交易保证金的存货凭证赎回. 第三十二条 本市场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本市场根据交易商达成的买卖合同,按当日市场平均价结算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交易商的结算准备金. 当日交易发生的盈亏在每日结算时进行划转,销售收入划入交易商结算准备金,购买支出从交易商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超过昨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从交易商结算准备金中扣划,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低于昨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划入交易商结算准备金. 手续费、税金等各项从交易商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结算完毕后,交易商的结算准备金低于核定的最低限额时,该结算结果即视为本市场向交易商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交易商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 第三十三条 本市场采用发放结算单据或数据电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当日结算数据,交易商可通过互联网提取结算数据. 因特殊情况造成本市场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本市场将及时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三十四条 交易商划拨资金在本市场交易管理部办理,其划拨资金的方式为: 1.资金划入:本市场向交易商公布各结算银行专用资金帐号,交易商划入资金须指明该笔资金划入的摊位号和交易商名称,并及时通知本市场交易管理部查收.交易管理部在确认资金到帐后,相应增加该交易商的结算准备金. 2.资金划出:交易商在申请开通摊位时,须提交《指定帐户公函》并预留印鉴.交易商在办理资金划出手续时,应填写《交易商划款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本市场按照《指定帐户公函》中的指定帐户办理资金清退. 交易商应对其按照上述程序划入或划出资金的合法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