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2016-10-11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卫生厅 文件 吉省价格[2011]217号 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 动态监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相关市(州)、县(市)物价局(发改委、局)、卫生局,各相关试点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674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医疗服务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按病种收费改革试点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按病种收费改革的积极意义,有关物价、卫生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协调督促各试点医疗机构,把试点工作做为当前一项大事,抓实抓好;

各试点医疗机构领导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组织各职能科室和临床医护的精干力量,按要求做好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的各项工作.

二、选定医疗机构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监测工作.为了全面掌握各地开展的按病种收费情况,合理制定按病种收费标准,经研究,选定10家省、市(州)、县(市)三级医疗机构做为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的医疗机构(具体监测的医疗机构见附件2);

选定25个病种做为监测病种(监测病种见附件3).

三、按时报送按病种收费监测情况.各试点监测的医疗机构要于12月20日前将填报完整的2011年1-9月份试点病种收费的构成情况(即附件4)的电子版和纸制版报省物价局和卫生厅.从2011年第四季度开始,各试点医疗机构要在30日内将上季度的试点病种的费用监测情况按要求上报.报送病种以省确定的附件3规定的病种为主,附件3以外的病种选择填报.报送内容按附件4(包括总表和分表共5张表格)要求报送. 附件4的空白表格请到省物价局网站医疗服务价格专栏下载. 卫生厅联系

电话:88905197 电子

邮箱:[email protected] 物价局联系

电话:88505014,传真:86795517 电子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

1、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674号)

2、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的医疗机构名单

3、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病种表

4、医疗机构单病种收费调查汇总表

5、单病种单病例调查统计表(每病例含6个表)

6、按病种收费调查填表范例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收费 问题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1日印发 附件2: 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的医疗机构名单

1、中日联医院

2、吉林省人民医院

3、吉林省肿瘤医院

4、一汽总医院

5、吉林市中心医院

6、长春市妇产医院

7、四平市中心医院

8、梅河口市中心医院

9、敦化市医院

10、农安县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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