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6-12-08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文件桂公通〔2016〕126号 关于印发《广西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 安全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公安局: 为加强我区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按照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等有关规定,自治区公安厅研究制定了《广西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 规范(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2016年4月26日 广西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 安全监管工作规范(试行) 为加强我区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按照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管理 第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落实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审批事后监管,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督促涉爆企业严格落实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工作的民警的业务培训.自治区公安厅和设区的市公安局负责对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工作的民警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业务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认定,确认上岗资格.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对辖区内的所有涉爆单位开展经常性治安检查.派出所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县级公安机关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市级公安机关至少每半年组织抽查一次,检查、抽查情况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不定期组织明查暗访.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本辖区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基本信息的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爆破作业单位、作业现场逐一落实责任民警,将日常监管、检查工作任务落实到岗到人. 第五条 市、县(区、市)公安机关要对涉爆从业单位建立风险评估和分级预警检查机制.定期考核评估涉爆单位的安全风险因素、安全资质条件和安全管理状况,确定安全预警等级,将安全风险高的涉爆单位列为监管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工作.风险评估结果和列管情况要及时报上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对因安全制度不落实、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民用爆炸物品流失或发生涉爆案、事件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初犯从严处罚,并报发证公安机关列入黑名单进行管控,向社会公布;

再犯的一律吊销由公安机关核发的相关证件.鼓励业主选择实力强、管理规范的爆破作业单位承接爆破工程项目. 第六条 市、县(区、市)公安机关要及时掌握辖区内爆破作业人员思想动态、现实表现,凡发现扬言报复社会、社会或家庭矛盾突出、酗酒滋事、吸毒、患有精神疾病、厌世等不适合从事涉爆行业的人员,要立即收回作业证件,停止其涉爆作业活动,并对其原从事爆破作业的场所和其本人及家庭住所、租住房屋等相关地点进行治安检查,确保没有私藏、私存民用爆炸物品情况. 第七条 对符合重点人口列管条件的原涉爆从业人员,特别是掌握爆炸物品制造技术或接触过爆炸物品的,辖区派出所要及时列管,及时对其原爆炸作业场所、本人及家庭住所、租住房屋等进行治安检查,确保没有私藏、私存民用爆炸物品情况,按照重点人员管控办法实施监管和分析研判,切实掌握其思想动态、家庭情况、交往人员、活动场所和现实表现,记入管理档案.县(区、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跟踪检查指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要通过日常监管工作,不断推进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 一体化 管理模式.按照 少而精 的原则,严把爆破作业单位审批关,严防不良企业经营涉爆业务.通过规范管理,减少中间环节,减少接触爆炸物品人员数量等措施,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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