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6-12-08 |
(十)组织开展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情况.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组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爆破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不少于每周1次,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检查记录留档2年以上备查. (十一)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 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 制度.即保管员每日清点一次库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责人每周核对一次流向登记记录和库存民用爆炸物品,主要负责人每月检查一次流向登记制度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三章 爆破作业项目现场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爆破作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的规定,如实定级.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必须经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管.公安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单位不如实申报或定级,安全评估单位、安全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职的,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相关单位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前,公安机关要对爆破作业现场实地核查,由受理申请的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实施(核查民警不少于2名),并通知项目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派出所共同参加.实地核查后出具爆破作业项目实地核查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在爆破作业项目审批后要通知县级公安机关纳入监管.县级公安机关通过审批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以及爆破作业现场监督检查落实日常安全监管. 第十三条 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负责监理的单位必须按规定派人到现场进行监理.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如实记录监理工作情况,填写监理日志,视频记录爆破作业关键部位、工序.爆破作业项目完工后,制作安全监理报告,分别提交给委托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和批准爆破作业项目的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项目开展治安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爆破作业项目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后,按照《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
(二)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按照《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进行安全评估,落实安全监理并报经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局审批.
(三)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负责人及主要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作业等级.
(四)爆破作业项目开工时,安全监理单位要同步进场.爆破作业(主要包括布孔、验孔、运输、保管、发放、领用、装药、联网、爆破、退库等作业)期间,安全监理单位必须派员全程实施安全监理.
(五)同一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安全评估单位、安全监理单位必须为3家具备相应资质且没有利害关系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