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6-12-26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2016)粤1971民初20975号 佛山市卓越纸业有限公司、林海泉: 原告东莞市富洋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卓越纸业有限公司、林海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因用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1971民初2097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佛山市卓越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富洋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4501元、违约金(以194501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从2016年4月2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金额应以货款194501元为限)、律师费3000元;

二、被告林海泉对第一判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4633.04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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