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2016-12-28
辽宁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农业部、财政部《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2014〕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补贴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突出重点,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选择粮油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

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切实保障资金安全,维护农民利益.

二、补贴资金安排 综合考虑各市(含昌图、绥中县,下同)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意向(各地摸底调查取得)、绩效管理考核等因素和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下达我省情况,确定各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附件1).各市根据本地情况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分配到县(市、区),市级间补贴指标调整需报省批准,各市可自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指标,并报省备案.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补贴机具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在2015-2017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确定我省补贴范围,实行动态管理.将我省补贴机具范围内产品划分为普惠制和非普惠制两类,对普惠制机具实行敞开补贴.我省实行普惠制共7大类、20小类、49个品目;

实行非普惠制共9个大类、17个小类、40个品目(见附件2). 各地在确保普惠制机具补贴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开展非普惠制机具的补贴操作.省域内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市、县不得随意扩大和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为引导和鼓励农机生产企业创新研发,我省拟开展农机新产品中央财政资金购置补贴试点,试点方案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后,再行组织实施.

(二)补贴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并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机具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机具补贴额和补贴额调整情况由省统一向社会公布. 省负责实施过程中补贴额调整工作.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将适时调低该档机具补贴额.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的公布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于非普惠制机具补贴,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将超指标购机补贴对象纳入下一批或下一年购机计划.年度内,个人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上限为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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