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 2017-03-02 |
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的相关要求. 2) 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 3) 在以往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违纪、违规、违约等不良行为. 4) 投标人必须遵守国家、山东省、临沂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5) 招标文件的其它规定和要求. 6)合格的投标人将具有参加被评审的资格. 6.投标有效期 1)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时间起90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受招标文件约束,如投标人被授予合同,投标人不得拒绝. 2)原定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若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3)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4)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5)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给予赔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6)本须知第7条投标保证金的规定适用于延长后的投标有效期. 7.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有效. 通过企业基本账户开标前以电汇或转账的方式向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交纳保证金(以实际到帐为准).(保证金金额:16000元) 不接受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支票. 投标保证金账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汇款信息: 账户名称: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开户银行:临商银行新华支行 账号:818330101421002703 大额支付行号:313473070219 (电汇注明交易登记号:17CGSZ0090) 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的投标.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合同签订后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 若证实投标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因此造成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损失须由投标人承担,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投标人弄虚作假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骗取中标;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至投标有效期终止期间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协议;
因中标人主观过错被废除授标;
投标人资格预审通过递交保证金后因主观因素放弃投标;
中标人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中标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3)中标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临沂市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a)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b)法律法规规定其它损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利益的情形;
c)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招标代理机构基础资料的提供 投标人确认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基础资料存在缺项漏项或计算误差,应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基础资料提出异议,视为投标人已认可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包含了本项目所需的基础资料全部内容. 如潜在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排斥性或影响竞争的其他不当条款的,请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之前,以有效书面形式(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否则不予答复)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给予答复.招标文件如有实质性变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规定的开标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未在要求的时限内提出,则视为招标文件不存在影响竞争的不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