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7-03-05 |
请各市会展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认真贯彻落实,把品牌展会认定作为品牌培育的重要抓手,积极组织企业开展相关申报工作,加快我省展览业实现品牌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水平,促进全省展览业树品牌、提品质、增效益. 附件:《山东省品牌展会认定办法(试行)》 山东省商务厅 2017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厅:厅领导,办公室、法规处、商贸发展处. 山东省商务厅办公室 2017年8月11日印发 录入:刘钰校对:周颖附件 山东省品牌展会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有关品牌化建设要求,加快品牌展会培育,推进全省展览业新旧动能转换,实现品牌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15号文件促进会展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展会,是指定期在专业展馆内举办,具有一定期限的,通过产品、技术或服务的展示,实现产品、技术、服务的贸易和信息、技术交流的活动,包括综合展览会、经济贸易展览会、专业性展览会、消费类展会和博览会. 第三条 品牌展会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企业自愿申请、行业推荐、专家评审、第三方审核、社会公示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山东省商务厅负责全省品牌展会认定的指导及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品牌展会申报条件 第五条 展会在山东省境内专业展馆定期举办五届以上(不限定办展主体的注册地),专业展馆室内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 第六条 展览净面积(即展览项目所有展台净面积之和)不少于5000平方米. 第七条 展会年营业收入(含拟申报展会的展台销售、赞助、广告、门票及其他与展览项目相关的收入)不少于500万元. 第八条 签订参展合同,拥有展台使用权,展览期间展示产品、技术和服务的企业(单位)数量不少于300家,其中行业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中国制造业行业百强、拥有国家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省知名商号的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 第九条 专业性展会的到会采购商数量不少于300 家,其中省外采购商比例不少于30%;
消费类展会及其他综合性展会的展位数量与观众数量比例应达到1:10. 第十条 展会拥有功能完整、定期维护更新的官方网站,参展商及主要采购商均提前在网上预约登记,微信公众号、微博、展会App等自媒体不少于1个. 第十一条 在展台的设计、搭建、展览、拆卸过程中对空气质量、噪音、能源消耗和垃圾处理等符合《环保型展台评定标准》,使用设计简约化、构件模块化、材料低碳化,所使用材料和构件安全、可循环利用展台的参展商比例不低于50%. 第十二条 展会在展前有知识产权保护审查和签约.展期内有知识产权和质量监督机构或人员进驻. 第十三条 展会建立相关质量管理体系,可以提供规范的展前宣传推广、运输保障及展中配套咨询、展后统计分析等专业化服务,展览现场标识系统清晰,展馆指示路线布局合理、顺畅,拥有专业管理团队,对突发事件有良好的反应处理能力和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展会布展及展览中无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无公共安全事故(包括展位坍塌、打架斗殴、踩踏、火灾等)发生. 第十五条 展会拥有较为长远的发展规划,对当地产业形成有效拉动,通过展会实现了引进行业重点企业开展投资、合资或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