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7-03-05 |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山东省品牌展会认定按照企业申报、初审推荐、打分评审、社会公示、认定发布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品牌展会申报单位为展会主办单位.同一展会由多个单位共同主办的,由一个主办单位向所在行政辖区市级展览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请(其他主办单位出具同意申报函),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省直部门、行业协会主办的展览项目向项目举办地所在行政辖区市级展览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请.同一个项目不得在多个市级展览业主管部门申请.具体申报条件以山东省商务厅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为准.
(二)初审推荐.市级展览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内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并报山东省商务厅.
(三)打分评审.山东省商务厅将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市级展览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组根据品牌展览项目评分标准,对申报项目提交的《山东省品牌展览项目申请表》有关内容打分并形成汇总分数.按照申报项目汇总分数形成山东省品牌展览项目公示考核名单,报山东省会展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征求意见.
(四)社会公示.山东省会展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会签审核同意的拟认定山东省品牌展览项目名单,由山东省商务厅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在公示规定时间内向省商务厅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省商务厅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天内进行核查.
(五)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山东省商务厅颁发证书和牌匾.品牌展览项目证书在山东商务网(www.shandongbusiness.gov.cn)同步公布公示,并以山东商务网公示公布品展展览项目名单和证书为准.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对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品牌展会,将借助发布会、报刊、网络等方式在国内外重点宣传和推介,通过多种形式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山东省品牌展会应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提供展览会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为推动全省会展业品牌化发展,对各地引进世界50强展览机构或国家级专业协会,在我省定期举办国际性或国内影响力强的永久性展会,参照认定的品牌展会给予相应支持.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山东省商务厅建立品牌展会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每三年对已取得认定的项目进行抽查复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品牌展览项目称号,收回证书和牌匾,并在山东商务网公告.
(一)经核实,申报单位提供相关展览会数据虚假不真实的;
(二)已认定的品牌展览项目,因涉税或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三)已认定的品牌展览项目,现场抽查复核与提供相关资料不符合的. 第二十一条 参与评审的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对评审情况、专家名单及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等保密.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弄虚作假、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的,从评审专家库中取消,并在媒体上公布,同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评审过程中出具虚假报告的中介机构,一律取消其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