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7-03-07 |
西安航天基地管委会 2016年9月27日 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 促进商业保理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下称航天基地)商业保理业持续健康发展,健全商贸信用服务和融资体系,促进商贸流通进一步发展,更好地发挥商业保理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航天基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是指销售商(债权人)将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综合性商贸服务. 第三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商业保理公司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财税关系均在航天基地;
2、商业保理公司资金应委托西安辖区内具有相应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对新注册(或迁入)的商业保理公司,给予落户奖励,落户奖励资金按企业实收资本的5‰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按照5:3:2的比例分3年兑现. 第五条 对商业保理公司购买、租用办公用房给予用房补贴: 商业保理公司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按每平方米900元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按照5:3:2的比例分3年兑现. 商业保理公司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3年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按每平方米每月不超过20元且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兑现. 享受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对外转卖、转租或分租. 第六条 商业保理公司对航天基地内入区企业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的,给予区内展业专项奖励.年度新增保理额达到1亿元的,奖励金额不超过年度新增保理额的2‰;
年度新增保理额达到5亿元的,奖励金额不超过年度新增保理额的5‰;
年度新增保理额达到10亿元的,奖励金额不超过年度新增保理额的1%. 第七条 对商业保理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方式实现债务融资的,给予融资贴息,每年贴息金额不超过融资额的2‰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商业保理公司自开业年度起,其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达到200万元的,给予3年财源贡献奖励,奖励金额第一年为其对航天基地的财力贡献额,第二年为其对航天基地的财力贡献额的90%,第三年为其对航天基地的财力贡献额的80%. 第九条 对商业保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给予3年高管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对航天基地的财力贡献额. 第十条 对商业保理公司通过贷款、发行债券、债务融资工具进行债务融资的,由西安航天基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择优给予担保增信,并执行优惠担保费率. 第十一条 对商业保理公司发生的保理项目损失进行风险补贴,补贴金额为其实际损失金额的10%,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额为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