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7-03-07 |
西安航天基地管委会 2016年9月23日 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 促进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下称航天基地)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私募投资基金聚集发展,促进金融业态创新,把航天基地打造成为私募金融创新高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以及《西安市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市政办发〔2016〕6号),结合航天基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金融机构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公司制、合伙制形式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以及各类风险管理、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 第三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私募金融机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财税关系均在航天基地;
2、已在监管部门(或授权机构)完成了必要的核准或登记备案手续;
3、私募投资基金由西安辖区内的具有基金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托管.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对新注册(迁入)的私募基金给予以下落户奖励:
1、对公司制私募基金,根据其实收资本的规模给予落户奖励.实收资本达到1亿元的,奖励50万元;
实收资本达到3亿元的,奖励150万元;
实收资本达到5亿元的,奖励300万元;
实收资本达到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
实收资本达到2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
2、对合伙制私募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落户奖励.募集资金达到1亿元的,奖励30万元;
募集资金达到3亿元的,奖励100万元;
募集资金达到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
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奖励400万元;
募集资金达到20亿元的,奖励800万元. 落户奖励资金按照5:3:2的比例分3年兑现, 由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分享.国家级基金和超大规模基金可采取 一事一议 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五条 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自营型私募基金在航天基地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按每平方米不超过900元且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分3年按照5:3:2的比例兑现.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六条 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自营型私募基金在航天基地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3年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按每平方米每月不超过20元且每年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兑现. 第七条 对私募基金投资航天基地企业期限满1年的给予投资专项奖励,投资金额达到3000万元的(同一管理机构管理多个基金的可合并计算),可按不超过其投资金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
投资金额达到1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奖励;
投资金额达到2亿元的,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 投资专项奖励资金由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分享. 第八条 对已投资航天基地中小微企业的私募基金,在项目投资失败清算后给予的一定损失补贴.补贴金额为其实际投资损失金额的20%,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对公司制(合伙制)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其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达到200万元(100万元)的,给予3年财源贡献奖励,奖励金额第一年不超过其对航天基地的财力贡献额,第二年不超过其对航天基地的财力贡献额的90%,第三年不超过其对航天基地的财力贡献额的80%. 第十条 对合伙制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合伙人(包括个人合伙人),其从合伙企业所取得收入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合计达到50万元以上的,给予3年财源贡献奖励,奖励金额第一年不超过其对航天基地的财力贡献额,第二年不超过其对航天基地的财力贡献额的90%,第三年不超过其对航天基地的财力贡献额的80%. 第十一条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自营型私募基金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给予3年高管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对航天基地的财力贡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