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9-08-26 |
1、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4
2、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10
3、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防治设施类――15
4、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19
5、违反限期治理制度类――23
6、违反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制度类――26
7、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类――31
8、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类――40
9、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类――45
10、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类――46
11、在禁止建设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或违法建设重污染项目类――53
12、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55
13、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类――59
14、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61
15、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类――65
16、违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62
17、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类――70
18、未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类――74
19、不按规定处置废物或者不承担环境恢复整治责任类――75
20、制造、销售、转让或进口违反环保规定设备、机动车辆及含铅汽油类――75
21、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类――77
22、违反规定假报、拒报、屡次迟报环境统计报表类――80
23、违反清洁生产管理规定类――80
24、违反环境监测类 ――82 附件一: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处罚细化标准计算公式――83 附件二:擅自拆除、闲置陆源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超标向海域排放污染物处罚细化标准计算公式――85 附件三:本标准"严重情节"的认定和依法从轻处罚、依法减轻处罚的额度――87 附件四:境保护行政处罚条款一览表――88 违法种类违法行为为法定罚则级别违法情形果档次违法情形(投资额:万元) X为企业投资额 处罚幅度并罚内容 备注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环境保护基本法,直接适用单行法的处罚细化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未依法报批建设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责令停止建设,罚款,责令恢复原状 甲 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的 A X≤100 处1%罚款 情节严重的,提请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B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