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7-03-23 |
第二条 邢台市桥东区城市管理局(简称区城市管理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起草本区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全区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
(三)负责组织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有关专项工作和重大执法活动.
(四)负责对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规范管理和调度指挥;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五)负责受理城市管理中的举报投诉,承办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六)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
全区燃气、集中供热等设施的运行管理;
燃气、热力行业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城区防汛工作;
道路便道养护、路面恢复等维修工程的质量的验收与检查;
道路挖掘行政审批前的现场勘测、评定及审批后的跟踪监督工作;
开展市政设施的日常巡查工作以及对市政设施运行状况的监督管理,并做好市政设施管理执法活动;
排水设施的清挖、疏通、更换及修缮等日常维护工作;
城市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并行使行政处罚权.
(七)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内街道环境的清扫保洁工作;
道路扬尘整治;
街道内城市环卫设施建设和维护的管理工作;
数字城管案件的承接、派遣、回复等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并行使行政处罚权.
(八)负责绿化管理工作,制桥东区园林绿化计划并组织实施;
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绿化、美化工作;
园林设施建设和维护的管理工作;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并行使行政处罚权.
(九)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对区管辖区街道内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负责桥东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按照《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意见》(邢办字[2009]35号,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一)负责城市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对在辖区范围内,因堆放、焚烧而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行为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二)负责依据城市容貌标准制定的强制拆除和整治不雅建筑、临时棚亭及构筑物、临时性建筑物、临时性市场、户外广告等工作. (十三)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十四)负责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