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9-08-28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经研究,提出意见如下:
一、项目内容 拟建项目选址位于河源市东源县徐洞工业区河源进博塑胶五金有限公司厂房第2-3层(地理坐标:23°48′54″N, 114°43′57″E),项目租用河源进博塑胶五金有限公司厂房第2-3层作为生产厂房,厂房占地面积为2000m2,租赁建筑面积为4000m2.项目主要从事纺织印花加工,设计年加工纺织印花500万件.劳动定员20人,均不在厂食宿.项目总投资为500万元. 根据该报告表技术评估意见及结论,项目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 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下列标准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Ⅱ时段企业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液化石油气燃烧废气排放参照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燃气锅炉排放标准.
(二)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项目生产废水经处理后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回用于生产工序,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东源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运营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区内暂存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有关要求.危险废物在厂区内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有关要求. 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做好以下环保措施
(一)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即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切实加强"三废"排放管理工作.
(二)项目主要生产工艺为干法印花,不得涉及湿法印花、染色、水法工艺.项目不得设用发电机、锅炉等设备.
(三)印花工艺中,应使用水溶性环保材料,安装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气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设施,定期检查废气治理设施,并做好运行记录,减少有机废气对项目周围环境空气的影响.印花胶浆、感光胶等原辅材料在非使用期间必须应密封,尽可能减少有机物的挥发释放.
(四)生产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回用于生产工序,不外排.
(五)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化学品存放点及危废存放区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有关要求做好管理工作.
(六)建议项目生产选用低噪音设备,合理布置噪声源,加强设备维修与保养,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七)项目的废水排放总量控制为0.022万吨/年,其主要污染物CODCr:0.006t/a,氨氮:0.0003t/a,以上总量指标统一在县城污水处理厂总量中核减;
废气中主要污染物SO2总量指标为0.065t/a,NOx总量指标0.756t/a, VOCs总量指标为:有组织排放量0.102t/a,无组织排放量0.114 t/a.
四、项目竣工后应按要求组织环保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验收结论应报我局备案. 东源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4月2日 抄送:县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分局. 东源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9年4月2日印发